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精神補償就是道義補償責任,沒有絕對的若幹,所以我上面才說依照刑法標準1000元到15000元去定~~這是立法院定出來的,可以參考~~法官會依照你的要乞降現實情形去判定。而這個刑法的部門,對照起民法是相對嚴重的部分,而賞罰,也歸於''被告''自己'',也就是目標是在懲罰他。
刑法的部門,應當就是適用第284條第01項的過失傷害罪,危險包羅身體和健康,這就是警察師長教師請你先去驗傷的緣由,告知乃論之罪,半年之內都可以提告。受傷證據只要有病院證實、人證,就已足夠。
只是有錄影證據更多而以。


5、若是刑法告不成,或你只想純真請求補償,那就拿證據去處所法院請求法院裁定。

2014-08-01 16:56:34 增補:


4、所以你要是十分不爽,可以拿驗傷單和相關人證或是錄影,去警察局或是地檢署,直接提告,再附帶要求民事補償。民事有相關訴訟費用幾百塊到幾千塊不等。3、至於補償就要說到民法第195條,損害他人身命、身體、健康、信用......,必須要補償他人損失,這個損失包括1、損失之好處+2、因''此侵害''而損失之好處與多支付之財務。刑事原則不消費用。

6、至於您說補償幾何算公道,我想我沒有辦法幫你算出ㄧ個規模~~,然則我通常會去看刑法的標準,因為刑法過失危險罪能罰1000元到15000元,我會建議從這個規模看看。簡單就是說''醫藥費''和你因這個傷所損失之好處和破例支出之費用。


1、這要看現實的景象嚴重到什麼水平。

2、我國對於這種問題,或許分為刑法和民法。
本文出自: https://tw.answers.yahoo.com/question/index?qid=20140801000010KK11898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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